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遷讓場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078號原告台興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懷達 訴訟代理人 蘇顯讀 律師被告德州美墨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雲花 訴訟代理人 鄭穎 律師複代理人 李春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場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書記官桂大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