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 臺南 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1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116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金聖富
李崑煌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466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金聖富所犯如附表六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
李崑煌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金聖富前因屢犯詐欺案件,先後經法院論罪科刑如下:
(一)於民國95年間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36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甫於96年6月2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事由)。
(二)於97年間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7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並經本院合議庭以97年度簡上字第339號判決駁回被告上訴而確定。
(三)於98年間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18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5月,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235號判決駁回被告之上訴而確定。
(四)於98年間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1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五)於98年間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323號判決判處拘役80日確定。
(六)於99年間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61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
(七)於99年間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34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5月、5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
(八)於99年間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9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
(九)於99年間因犯5次詐欺罪,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897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
(十)於99年間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17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
(十一)上開(二)(三)(四)罪刑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3189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1年6月確定。
(十二)上開(六)(七)(八)(九)(十)罪刑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642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6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駁回抗告確定。
(十三)金聖富於98年11月27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十一)(十二)罪刑,現仍於執行中。
二、李崑煌前於96年間因強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7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15日確定,甫於96年11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事由)。又於99年間因犯4次詐欺罪行,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897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5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現仍在執行中。
三、詎金聖富、李崑煌均仍不知悛悔,由金聖富個人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先後為如下(一)所載犯行,另由金聖富、李崑煌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從事下列
(二)所載之詐欺犯行:
(一)金聖富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時間,分別在不詳處所,以向他人購得之「vlk2_0955」、「dsz415」、「dfex77」等帳號,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登拍賣如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商品之不實訊息,並同時張貼以 黃明聰 、 顏建峰 、 陳燕輝 名義所申辦之電信門號作為聯絡電話如附表二(黃明聰於案發後死亡、顏建峰係遭冒名申辦行動電話,均經檢察官作成不起訴處分確定;陳燕輝經另案判決確定),使 薛易函 、 董秉智 、 王凱生 、 吳嘉軒 、 鍾志雄 、洪 至慶 、 方詠萱 、 邱明昇 、 陳豐旭 、 楊建明 等人均陷於錯誤,下標購買如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商品(如附表一編號5董秉智購買PSP遊戲機部份,未下標,係電話直接向金聖富洽購),並分別匯款至如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以不知情之 陳又禎 、 葉忠偉 、 王立宏 、 吳昇 謚、 閻信翔 等人名義所申辦之帳戶(均經檢察官作成不起訴處分確定)。
(二)金聖富與李崑煌於98年10月7日下午1時35分 許前 某日時,在不詳處所,由李崑煌以「ujhy66099」之帳號在露天拍賣網站,張貼佯為出售「NOKIA5530手機」訊息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並由金聖富提供前開冒用顏建峰名義所申辦如附表二編號5之電信門號作為聯絡電話,致 陳文煌 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匯款至不知情之 吳昇謚 (另案經檢察官作成不起訴處分確定)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世華銀行)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匯款時間、金額均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
(三)嗣因薛易函、董秉智、王凱生、吳嘉軒、鍾志雄、 洪至慶 、方詠萱、邱明昇、陳豐旭、楊建明、陳文煌等人均遲未收到所標購之商品,始悉受騙。
四、案經薛易函、方詠萱、陳文煌及楊建明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案被告金聖富、李崑煌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而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金聖富、李崑煌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如附表三所示證據相符而可採,本件被告二人犯行均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金聖富如附表一編號1至10、被告李崑煌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各次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金聖富及李崑煌就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犯行,具備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金聖富如附表一編號1、5犯行,以一張貼同一拍賣商品訊息之行為,同時誘騙數名被害人向其洽詢購買商品,之後電話聯絡指示被害人付款之行為,僅得認為接續先前張貼不實拍賣訊息之詐騙行為,應認此部份乃一行為侵害數個被害人之財產法益,而應論以想像競合犯。又被告金聖富如附表一編號1至10各次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被告金聖富、李崑煌均有如犯罪事實欄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二人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以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各應依法加重其刑。
四、公訴意旨雖認被告金聖富如附表一編號1、5犯行部分,係於不同時間張貼不實拍賣商品訊息,並非同一行為,而應分論併罰等語。惟經本院詳閱卷附告訴人薛易函所提出之雅虎奇摩拍賣訊息、被害人董秉智提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及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被害人吳嘉軒所提出之雅虎奇摩拍賣訊息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告訴人方詠萱提出之雅虎奇摩拍賣訊息、被害人王凱生提出之網路匯款交易明細及雅虎奇摩拍賣訊息、被害人洪至慶提出之雅虎奇摩拍賣訊息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陳又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壢分行(下稱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往來明細、葉忠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營中山路郵局(下稱新營中山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王立宏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東園郵局(下稱臺北東園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往來明細,及前開各告訴人、被害人陳述內容,整理各告訴人、被害人所閱覽之商品拍賣訊息張貼時間及結束拍賣時間、被害人下標購買時間及匯款時間如附表四,有關拍賣PS3遊戲機商品訊息部份,除如附表四編號2、3之被害人吳嘉軒、王凱生,其二人所閱覽之商品拍賣訊息張貼(即開始拍賣)時間分別為98年6月22日下午3時37分許、同日晚間8時2分許,均在告訴人薛易函下標購買、被害人董秉智匯款時間之後,可確定其等與告訴人薛易函、董秉智所閱覽受騙之商品拍賣訊息張貼時間不同,此外依卷內一切現有事證,無法證明如附表一編號1之被害人薛易函、董秉智所閱覽之拍賣PS3商品訊息並非被告以一行為張貼之同一拍賣商品訊息,依有疑唯利被告原則,自應為對被告有利之解釋,即被害人薛易函、董秉智所閱覽之拍賣PS3商品訊息,係被告以同一行為所張貼,僅得論以一罪,而無由分論併罰。有關被告張貼拍賣PSP商品訊息即如附表一編號4、5部份,除依警卷第304頁洪至慶所提出之雅虎奇摩網站商品拍賣網頁,可得知該次拍賣商品數量僅1個,不可能同時由兩名買家下標購買外,卷內無證據證明被害人等所閱覽之商品拍賣訊息,並非同一商品拍賣訊息,亦應從寬認為被害人董秉智、鍾志雄所見為被告以一行為所張貼之同一筆拍賣訊息。又被害人董秉智於雅虎奇摩網站上下標購買如附表一編號1之PS3遊戲機後,再撥打電話向被告洽購如附表一編號5之PSP遊戲機部分,起訴書雖未敘及此部分犯罪事實,惟本院既依前揭有疑唯利被告原則認定此部份被害人董秉智係與鍾志雄閱覽同一拍賣網頁而受騙,被告此部分詐騙董秉智之犯行即與詐騙鍾志雄部分構成想像競合,而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為檢察官起訴效力所及,而應由本院一併審理。
五、爰審酌被告金聖富自述教育程度為國中肄業,未婚無子女,曾在汽車零件製造廠工作,與被告李崑煌均曾從事塑膠射出工作等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其二人均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途徑謀生,反利用網路拍賣詐騙之方式,賺取不當利益以供己享樂;本案中受被告金聖富詐騙人數多達11人,所詐得金額共新臺幣(下同)15萬320元,被告李崑煌部分遭查獲犯行則僅1次,受害人數僅1人,因此與被告金聖富所共同詐得財物僅5,700元;被告李崑煌始終坦承犯行,被告金聖富則於偵查階段僅坦承部分犯行,嗣於本院審理時全部坦承,犯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金聖富部份定其應執行刑、就被告李崑煌部分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檢察官雖就被告金聖富部分請求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惟本院審酌被告金聖富於本案被訴詐欺犯行雖多達10次,受騙人數多達11人,惟其各次詐騙所得金額均非甚鉅,合計僅15萬320元,況本院業已斟酌其過往素行及本案犯罪情節,認為其具有犯罪習慣,令其於刑之執行前,應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詳後述),若同時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未免有失衡平,爰僅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如主文所示。
六、末查被告金聖富有如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起訴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判決書等附卷可稽,觀其各次犯罪行為內容如附表五,其自95年起即屢屢詐騙他人財物,犯罪手法且均甚雷同。
於95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論罪科刑確定,甫於96年6月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即再犯如附表五編號2所示之罪,顯未因前揭罪刑之執行知所警惕。又綜合其於本院審理時供述內容(本院卷第121頁背面至122頁)及同前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之記載,被告金聖富因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罪刑於96年3月27日入監執行,同年6月27日執行完畢出監,於97年
5、6月間入伍服役,至98年4、5月間退伍,再於同年11月27日入監執行如附表五編號2至9所示罪刑,其於96年出監後至97年5月入伍服役短短不到一年間即犯下如附表五編號2至4所示詐欺罪行;於服役期間之97年5月25日、98年1、2月間,再犯如附表五編號5、7所示之罪;98年5月退伍後至同年11月入監服刑前,即又再犯本案合計共10次犯行,及如附表五編號6、8、9所示各次詐欺罪行,足見其確有犯罪之習性,對社會之危害性非輕,再依其本件之犯罪情節,參酌其習於犯罪之背景觀察,被告金聖富顯有實施強制工作以矯正其惡習之必要,是本院依本案犯罪情節及被告之犯罪習性等一切情狀,爰併諭知被告金聖富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以資矯正。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90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書鳴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帳號│拍賣訊息│張貼時間│被害人│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款帳戶│├──┼─────┼────────┼─────┼────┼──────┼────┼─────────┤│1│vlk2_0955│PS3主機80g+藍光│98年6月15│薛易函│98年6月22日│8960元│陳又禎中信銀行帳號││││遙控器+震動手把│日至同年月││下午4時56分││000000000000號帳戶││││+hdmi線+亞藝影│22日下午1├────┼──────┼────┼─────────┤│││音也收購分期│時14分許前│董秉智│98年6月22日│10,150元│同上││││PS3│某時││下午1時14分│││││││││許│││├──┼─────┼────────┼─────┼────┼──────┼────┼─────────┤│2│同上│PS3│98年6月22│吳嘉軒│98年6月23日│9,000元│同上│││││日下午3時││上午8時40分│││││││37分許││許│││││││││││││││││││││├──┼─────┼────────┼─────┼────┼──────┼────┼─────────┤│3│同上│同上│98年6月22│王凱生│98年6月25日│3,500元│同上│││││日晚間8時2││凌晨0時54分│││││││分許││許│││││││││98年6月25日│1,500元││││││││凌晨1時15分│││││││││許│││├──┼─────┼────────┼─────┼────┼──────┼────┼─────────┤│4│同上│PSP│98年6月19│洪至慶│98年6月26日│6,000元│王立宏臺北東園郵局│││││日晚間9時││凌晨0時36分││帳號0000000-000000│││││16分許││許││5│││││││││││││││├──────┼────┼─────────┤││││││98年6月26日│3,000元│葉忠偉新營中山路郵│││││││凌晨0時38分││局帳號0000000-0000│││││││││851號帳戶││││││││││││││││││││││││││││├──┼─────┼────────┼─────┼────┼──────┼────┼─────────┤│5│同上│同上│98年6月25│董秉智│98年6月25日│3,500元│陳又禎中信銀行帳號│││││日往前回溯││下午4時53分││000000000000號帳戶│││││10日內某日││許│││││││├────┼──────┼────┼─────────┤│││││鍾志雄│98年6月25日│8,400元│同上│││││││中午12時29分│││││││││許│││├──┼─────┼────────┼─────┼────┼──────┼────┼─────────┤│6│同上│全新公司貨NDSL+│98年6月21│方詠萱│98年6月25日│5,560元│陳又禎中信銀行帳號││││R4繁體中文卡+金│日下午5時││晚間10時4分││000000000000號帳戶││││士頓2G憶卡+原廠│29分許││許││││││保護貼│││││││││││││││├──┼─────┼────────┼─────┼────┼──────┼────┼─────────┤│7│dsz415│BREMBO四活塞卡鉗│98年10月2│邱明昇│98年10月12日│21,000元│吳昇鎰國泰世華銀行││││組│日至同年月││下午2時38分││帳號000-0000000000│││││12日下午2││許││19號帳戶│││││時32許前某│││││││││時││││││││││││││├──┼─────┼────────┼─────┼────┼──────┼────┼─────────┤│8│同上│汽車避震器│98年10月│陳豐旭│98年10月11日│120,50元│依被告金聖富指示,│││││1日至同年││晚間8時37分││利用全家便利超商│││││月11日晚間││許││FAMIPORT機台,連接│││││8時37許前││││「8591虛擬寶物交易│││││某時││││網」網路平台,購買│││││││││價值相當於12,050元│││││││││之遊戲幣,儲值至不│││││││││知情之吳昇謚向「│││││││││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申設之帳戶內││││││││││││││││││││││││││││├──┼─────┼────────┼─────┼────┼──────┼────┼─────────┤│9│dfex77│拉風鄰居、 山葉機 │98年10月8│楊建明│98年10月15日│52,000元│閻信翔向華南商業銀││││車JolinCUXI100│晚間10時9││中午12時許││行永吉分行申辦之帳││││(碟剎、鼓煞五期│分││││號000-000000000000││││噴射)52000交車│││││號帳戶││││快速,免運費到府│││││││││││││││││││││││││││││││││├──┼─────┼────────┼─────┼────┼──────┼────┼─────────┤│10│ujhy66099│NOKIA5530手機│98年10月6│陳文煌│98年10月7日│5,700元│吳昇謚向國泰世華商│││││日晚間10時││下午5時3分許││業銀行申辦之帳號│││││許前某時││││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附表二:
┌──┬─────────────┬─────────────────────────┐│編號│項次│聯絡電話│├──┼─────────────┼─────────────────────────┤│1│如附表一編號1至6之犯罪事實│由黃明聰所申辦之亞太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2│如附表一編號7之犯罪事實│無│├──┼─────────────┼─────────────────────────┤│3│如附表一編號8之犯罪事實│顏建峰遭冒名申辦之中華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陳燕輝申辦之遠傳電信公司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4│如附表一編號9之犯罪事實│同前顏建峰遭冒名申辦之中華電信門號│││││├──┼─────────────┼─────────────────────────┤│5│如附表一編號10之犯罪事實│同前顏建峰遭冒名申辦之中華電信門號│└──┴─────────────┴─────────────────────────┘附表三:
┌──┬────────────┬─────────────┬───────────┐│編號│項目│證據名稱│頁碼│├──┼────────────┼─────────────┼───────────┤│1│如附表一編號1犯罪事實│告訴人薛易函於警詢時之指訴│警卷第243至245頁│││├─────────────┼───────────┤│││被害人董秉智於警詢及本院審│警卷第253至254頁、本院││││理時之指訴│卷第68頁背面至第71頁││││││││├─────────────┼───────────┤│││告訴人薛易函提出之雅虎奇摩│警卷第250至251頁││││拍賣訊息││││├─────────────┼───────────┤│││告訴人薛易函提出之郵局存摺│警卷第248頁││││影本││││├─────────────┼───────────┤│││告訴人薛易函提出之手機簡訊│警卷第249頁│││├─────────────┼───────────┤│││被害人董秉智提出之自動櫃員│警卷第256頁││││機交易明細表││││├─────────────┼───────────┤│││陳又禎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警卷第210至213頁││││8513號帳戶基本資料、往來明│││││細1份││││├─────────────┼───────────┤│││被告李崑煌提供持用手機翻拍│警卷第32頁││││蒐證照片││├──┼────────────┼─────────────┼───────────┤│2│如附表一編號2犯罪事實│被害人吳嘉軒於警詢時之指訴│警卷第262至263頁│││├─────────────┼───────────┤│││被害人吳嘉軒提出之雅虎奇摩│警卷第265至266頁││││拍賣訊息││││├─────────────┼───────────┤│││被害人吳嘉軒提出之自動櫃員│警卷第264頁││││機交易明細表││││├─────────────┼───────────┤│││陳又禎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警卷第210至213頁││││8513號帳戶基本資料、往來明│││││細1份││├──┼────────────┼─────────────┼───────────┤│3│如附表一編號3犯罪事實│被害人王凱生於警詢時之指訴│警卷第287至288頁│││├─────────────┼───────────┤│││被害人王凱生提出之網路匯款│警卷第293至295頁││││交易明細││││├─────────────┼───────────┤│││被害人王凱生提出之雅虎奇摩│警卷第292頁││││拍賣訊息││││├─────────────┼───────────┤│││陳又禎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警卷第210至213頁││││8513號帳戶基本資料、往來明│││││細1份││├──┼────────────┼─────────────┼───────────┤│4│如附表一編號4犯罪事實│被害人洪至慶於警詢及本院審│警卷第298至300頁、本院││││理時之指訴│卷第72至73頁│││├─────────────┼───────────┤│││被害人洪至慶提出之雅虎奇摩│警卷第303至306頁││││拍賣訊息││││├─────────────┼───────────┤│││被害人洪至慶提出之自動櫃員│警卷第302頁││││機交易明細表2紙││││├─────────────┼───────────┤│││王立宏臺北東園郵局帳號0001│警卷第222至224頁││││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第233至235頁││││、往來明細各1份│││││葉忠偉新營中山路郵局帳號01│││││00000-0000000號帳戶│││││││├──┼────────────┼─────────────┼───────────┤│5│如附表一編號5犯罪事實│被害人鍾志雄於警詢及本院審│警卷第273至274頁、本院││││理時之指訴│卷第71頁至第72頁│││├─────────────┼───────────┤│││證人董秉智於本院審理時之證│本院卷第69至70頁││││述││││├─────────────┼───────────┤│││陳又禎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警卷第210至213頁││││8513號帳戶基本資料、往來明│││││細1份││││├─────────────┼───────────┤│││被害人董秉智所提出之歷史交│本院卷第75頁││││易明細查詢資料││├──┼────────────┼─────────────┼───────────┤│6│如附表一編號6犯罪事實│告訴人方詠萱於警詢時之指訴│警卷第278至279頁│││├─────────────┼───────────┤│││告訴人方詠萱提出之雅虎奇摩│警卷第283至284頁││││拍賣訊息││││├─────────────┼───────────┤│││告訴人方詠萱提出之存摺影本│警卷第280頁│││├─────────────┼───────────┤│││陳又禎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警卷第210至213頁││││8513號帳戶基本資料、往來明│││││細1份││├──┼────────────┼─────────────┼───────────┤│7│如附表一編號7犯罪事實│被害人邱明昇於警詢及本院審│警卷第430至431頁、本院││││理時之指訴│卷第73至74頁│││├─────────────┼───────────┤│││被害人邱明昇提出之雅虎奇摩│警卷第434頁││││交易訊息││││├─────────────┼───────────┤│││被害人邱明昇提出之自動櫃員│警卷第432頁││││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紙││││├─────────────┼───────────┤│││證人吳昇謚於警詢時之證訴│警卷第397至398頁│││├─────────────┼───────────┤│││吳昇鎰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13-│警卷第391至394頁││││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往來明細1份││├──┼────────────┼─────────────┼───────────┤│8│如附表一編號8犯罪事實│被害人陳豐旭於警詢時之指訴│警卷第437至438頁│││├─────────────┼───────────┤│││被害人陳豐旭於本院審理時之│本院卷第68頁││││證述││││├─────────────┼───────────┤│││被害人陳豐旭提出之全家便利│警卷第439頁││││商店代收款繳款證明1紙│││││││├──┼────────────┼─────────────┼───────────┤│9│如附表一編號9犯罪事實│告訴人楊建明於警詢時之指訴│警卷第444至446頁│││├─────────────┼───────────┤│││告訴人楊建明提出之雅虎奇摩│警卷第448至454頁││││拍賣訊息││││├─────────────┼───────────┤│││告訴人楊建明提出之郵政跨行│警卷第447頁││││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證人閻信翔華南銀行帳號1292│警卷第399至401頁││││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往│││││來明細1份││├──┼────────────┼─────────────┼───────────┤│10│如附表一編號10犯罪事實│告訴人陳文煌於警詢時之指訴│警卷第424頁│││├─────────────┼───────────┤│││告訴人陳文煌提出之雅虎奇摩│警卷第427至428頁││││拍賣訊息││││├─────────────┼───────────┤│││告訴人陳文煌提出之郵局自動│警卷第426頁││││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紙││││├─────────────┼───────────┤│││證人吳昇謚於警詢時之證訴│警卷第397至398頁│││├─────────────┼───────────┤│││吳昇鎰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13-│警卷第391至394頁││││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往來明細1份││└──┴────────────┴─────────────┴───────────┘附表四:
┌──┬────────────┬───┬────────┬─────────┬──────┬──────┐│編號│項次│被害人│被害人所閱覽拍賣│被害人所閱覽拍賣│被害人下標│被害人匯款│││││訊息張貼時間│訊息結束拍賣時間│購買時間│時間│├──┼────────────┼───┼────────┼─────────┼──────┼──────┤│1│如附表一編號1犯罪事實│薛易函│卷內無相關證據│卷內無相關證據│98年6月22日│98年6月22日│││││││下午2時34分│下午4時56分│││││││許│許│││├───┼────────┼─────────┼──────┼──────┤│││董秉智│同上│同上│卷內無相關證│98年6月22日│││││││據│下午1時14分││││││││許│││││││││├──┼────────────┼───┼────────┼─────────┼──────┼──────┤│2│如附表一編號2犯罪事實│吳嘉軒│98年6月22日下午3│98年6月23日上午8時│同上│98年6月23日│││││時37分許│28分許││上午8時40分││││││││許│├──┼────────────┼───┼────────┼─────────┼──────┼──────┤│3│如附表一編號3犯罪事實│王凱生│98年6月22日晚間8│98年6月26日中午12│98年6月24日│98年6月25日0│││││時2分許│時23分許│晚間11時16分│時54分許│││││││許│98年6月25日││││││││凌晨1時15分││││││││許│├──┼────────────┼───┼────────┼─────────┼──────┼──────┤│4│如附表一編號4犯罪事實│洪至慶│98年6月19日晚間9│98年6月25日晚間11│98年6月25日│98年6月26日│││││時16分許│時10分許│晚間11時10分│凌晨0時36、│││││││許│38分許│├──┼────────────┼───┼────────┼─────────┼──────┼──────┤│5│如附表一編號5犯罪事實│董秉智│卷內無相關證據│卷內無相關證據│未下標購買,│98年6月25日│││││││電話與金聖富│下午4時53分│││││││聯繫洽購│許│││├───┼────────┼─────────┼──────┼──────┤│││鍾志雄│同上│同上│98年6月25日│98年6月25日│││││││上午11時許│中午12時29分││││││││許│├──┼────────────┼───┼────────┼─────────┼──────┼──────┤│6│如附表一編號6犯罪事實│方詠萱│98年6月21日下午5│98年6月25日下午3時│98年6月25日│98年6月25日│││││時29分許│2分許│下午2時30分│晚間10時4分│││││││許│許│└──┴────────────┴───┴────────┴─────────┴──────┴──────┘附表五:
┌──┬────────┬────────────────────────────────────────┐│編號│罪刑│犯罪事實概要│├──┼────────┼────────────────────────────────────────┤│1│如犯罪事實欄一、│金聖富與少年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先由陳○○向不知情之 莊志輝 商借其所申辦│││(一)所示罪刑部份│之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提款卡後交予金聖富,再由金聖富於民國94年9月││││14日0時許起至94年9月19日0時許止,在台南縣七股鄉城內村城內60號,以網路遊戲「 古惑 ││││人生」,向被害人謝 富金 等七人,兜售網路遊戲虛擬寶物及裝備,成交後被害人等均不疑有││││他,依約匯款至金聖富指定之帳戶內,嗣後金聖富未依約將所賣之物品交付,詐騙被害人謝││││富金等,計得手42,500元,由金聖富、陳○○朋分花用殆盡。│├──┼────────┼────────────────────────────────────────┤│2│如犯罪事實欄一、│金聖富能預見一般人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之需要密切相關,且取得他人│││(二)所示罪刑部份│金融帳戶之目的,在於取得贓款及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又對於提供金融帳戶,雖無引發││││他人萌生犯罪之確信,但仍以縱若有人持以犯罪,亦不違反其幫助犯罪之本意,而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96年12月22日前某日,在臺南市○○路某處,將其││││甫於同年月10日申辦之彰化商業銀行北臺南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予一名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陳老闆之成年男子。嗣該不詳姓名之成年人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取得前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6年12月22日││││上午10時40分許,撥打電話予 陳永後 ,陳永後並將電話轉予其子 陳聰智 接聽,該名詐欺集團││││成員即向陳聰智佯稱是檢察官,其父陳永後之個人資料外洩涉及洗錢案件,必須報告帳戶資││││金流向,致陳永後陷於錯誤,乃依該名男子指示於同年月24日中午12時30分許,匯款42萬6││││千元至金聖富上開彰化銀行帳戶內。嗣陳永後匯款後經查證始知受騙,乃報警處理並循線查││││獲上情。│├──┼────────┼────────────────────────────────────────┤│3│如犯罪事實欄一、│一、金聖富可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供不詳身分之人使用,將可能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三)所示罪刑部份│之犯行,仍不違反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於97年3月28日前某日,在臺南││││市小北夜市附近,將其申辦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府城分行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一名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以此方法幫助該人使用前││││開金融帳戶供詐騙他人匯款之用。該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與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7年3月28日11時40分許,││││撥打電話給 范綱勇 ,佯稱臺北地檢署破獲詐欺集團,范綱勇之帳戶涉及犯罪,須匯款││││以釐清案情云云,致范綱勇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請家人於同日12時22分匯款84000││││元至金聖富上開帳戶,旋遭提領,嗣因范綱勇察覺有異,始報警循線查獲。││││二、金聖富於97年4月17日,在其臺南市○區○○路住處,上網瀏覽台灣易吉網股份有限公││││司架設之網路遊戲「古惑人生」公布欄時,發現 陳茂熙 留言欲購買虛擬遊戲寶物「黃金││││寶石」3箱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以其向易吉網公司申請之GTRG2000帳號,││││化名「無名專屬」角色向另一遊戲玩家 宋宇峰 佯稱欲購買前開虛擬寶物,雙方約定價款││││3500元,且約定金聖富匯款至宋宇峰父親 宋敏雄 之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康莊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宋宇峰始移轉寶物所有權予金聖富;復於同日21時││││許,以其申請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電話給陳茂熙,謊稱可以││││3500元之代價,販售前開虛擬寶物予陳茂熙,使陳茂熙陷於錯誤,依金聖富指示匯款││││3500元至宋敏雄上揭郵局帳戶;金聖富再以前述門號撥打電話給不知情之宋宇峰,確認││││匯款無誤後,宋宇峰即將約定之虛擬寶物由「Dabidoff」移轉予金聖富指定之「無名專││││屬」角色。嗣因陳茂熙遲未取得前開虛擬寶物,始知受騙,經報警循線查獲上情。│││││├──┼────────┼────────────────────────────────────────┤│4│如犯罪事實欄一、│金聖富於97年5月間在臺灣易吉網股份有限公司架設之網路遊戲「古惑人生」上,以暱稱「│││(四)所示罪刑部份│NAGE宇」之買家身分,向另名暱稱「戀之情」之賣家 蔡承育 購買「黃金寶石」等虛擬寶物,││││雙方約定價款為2500元,金聖富須先匯款至蔡承育名下之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康莊郵││││局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後,蔡承育再移轉上開虛擬寶物予金聖富。詎金聖富竟意圖為自││││己之不法所有,於97年5月31日19時許,在「古惑人生」網路遊戲線上,向另名玩家 李辛 彬││││佯稱欲以2500元之價格出售上開「黃金寶石」等虛擬寶物,並留下0000000000門號聯絡電話││││,及指定蔡承育郵局帳戶為交易匯款帳戶,致 李辛彬 陷於錯誤,以為金聖富真有意出售「黃││││金寶石」等虛擬寶物,而於97年6月1日轉帳匯款2500元至金聖富所指定之蔡承育郵局帳戶││││內。不知情之蔡承育收受匯款後,即依約將「黃金寶石」等虛擬寶物移轉予金聖富。嗣李辛││││彬因遲未取得前開虛擬寶物,始知受騙,而報警循線查獲上情。│││││├──┼────────┼────────────────────────────────────────┤│5│如犯罪事實欄一、│金聖富意圖為自己之不法所有,先於97年5月25日某時,以其向台灣易吉網股份有限公司申│││(五)所示罪刑部份│請之GTRG2000帳號,化名「武戰惜情」角色,向 洪文凱 佯稱欲購買網路遊戲「古惑人生」之││││虛擬寶物,雙方議定價款3000元,且約定金聖富匯款至洪文凱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順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洪文凱始移轉該虛擬寶物所有權予金聖富;復││││於97年5月25日20時許,上網向 黃栩煒 謊稱出售網路遊戲虛擬寶物,並留下0000000000號電││││話,供聯繫所用,雙方以3000元之價格成交,致黃栩煒陷於錯誤,於97年5月26日15時39分││││,依指示匯款3000元至洪文凱前揭高雄順昌郵局帳戶內。洪文凱確認匯款無誤後,遂將約定││││之虛擬寶物移轉予金聖富指定之「武戰惜情」角色。嗣因黃栩煒遲未取得前開虛擬寶物,始││││知受騙,經報警循線查獲上情。│├──┼────────┼────────────────────────────────────────┤│6│如犯罪事實欄一、│金聖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明知並無實體商品可供出售,且自始無交付商品之意思,竟│││(六)所示罪刑部份│於①98年8月2日下午5時40分許、②同日下午6時47分許,先後以「douj51050」帳號登入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登標售「PSP2007/3007型正廠SONY牌主機」、「NDSi主機+R4i+金士頓││││2G+保護貼」等訊息,虛偽散發出售上開物品之要約誘引,致有瀏覽網頁之 陳浩睿 、 林敦睦 ││││陷於錯誤,而分別下標購買,並經聯繫後,於同月6日上午11時33分許、7日上午10││││時59分許,將價款1萬9500元、6930元匯入金聖富向不知情之 盧姿盈 借用的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鹽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金聖富再向盧姿盈告稱前開匯款為網拍││││所得,要求盧姿盈提領後交付予伊。嗣因陳浩睿、林敦睦下標後,遲未取得商品,始知受騙││││。│├──┼────────┼────────────────────────────────────────┤│7│如犯罪事實欄一、│一、98年1月24日21時30分許,金聖富以「神風戰神」之名稱,在「古惑人生」網路遊戲,│││(七)所示罪刑部份│向 何天富 佯稱有出售虛擬遊戲裝備,致何天富陷於錯誤,於同日22時52分許,依指示將││││雙方約定之價款3000元匯入不知情之 張俊 仁所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鹽行郵局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再向 張俊仁 訛稱該款項係向友人借得之金錢,要求張俊││││仁提領後交付予伊。嗣因何天富遲未取得前開虛擬寶物,始知受騙。││││二、98年1月31日22時許,金聖富在臺南縣永康市○○路上某網咖內,以「077」之名稱在前││││揭「古惑人生」網路遊戲,向 謝明宏 佯稱出售虛擬遊戲裝備等語,致謝明宏陷於錯誤,││││於同日22時22分、22時45分,依指示將雙方約定之價款3000元及6000元(共計9000元)││││匯入不知情之 呂文升 所申設之華僑商業銀行永康分行(改制為花旗銀行永康分行)帳號││││為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再誆稱該筆款項係向友人借得,要求呂文升提領後交付││││予伊。嗣因謝明宏遲未取得前開虛擬寶物,始知受騙。││││三、98年2月25日12時許,金聖富以「挑戰時空的人」之名稱,在網路上留言出售虛擬遊戲││││裝備「頭盔上衣」及「護目下褲」等裝備,並以兩面手法,撥打電話予臺南市○○○路││││3段7號之「震撼九九汽車音響行」訂購汽車音響主機,並告知無法親自來店取貨等語,││││要求其該音響行提供帳號供匯款,適有 李岳峰 上網進行線上遊戲時,金聖富持不知情之││││張俊仁所申辦之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之月租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其聯繫後,││││遂陷於錯誤,於同日13時59分許,依照指示將雙方約定之價款4000元匯入金聖富所指定││││之「震撼九九汽車音響行」之 李叔華 所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臺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金聖富即取走音響,且未將前開虛擬裝備交付予李岳峰,││││嗣因李岳峰遲未取得前開虛擬寶物,始知受騙。│││││││││├──┼────────┼────────────────────────────────────────┤│8│如犯罪事實欄一、│金聖富於98年1月27日某時,見 郭冠陞 於「古惑人生」遊戲網站欲購買虛擬寶物,即向其佯│││(八)所示罪刑部份│稱有寶物可供出售,並留下聯絡電話0000000000,郭冠陞見狀不疑有他,遂與金聖富聯絡,││││經協商後約定以4,000元之價格購買上開寶物,郭冠陞旋於同日下午1時4分許,在臺南市文││││賢路某便利超商內,匯款4,000元至金聖富所申請之IBON帳號內。嗣郭冠陞未如期收到遊戲││││寶物,亦無法聯絡金聖富,遂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9│如犯罪事實欄一、│一、金聖富與李崑煌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金聖富先於98年7月4日0│││(九)所示罪刑部份│時許,在臺南縣永康市○○○街某網咖店上網,於IS聊天王網站上以帳號「VTTRK822││││」向 胡當榮 表示欲與之交易遊戲點數,並以 賈文凱 所申辦之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門號││││0000000000號進行聯繫,復由李崑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機車前往與之面交,並││││順利完成,藉此搏取胡當榮信任後,即另於同年月6日某時許,在露天拍賣網站上,以││││拍賣帳號「cs444z」虛偽刊登販售「MONTAGUE摺疊登山車SWISSBIKEMTBLX摺疊自行車││││」之訊息,並以賈文凱所申辦之上開門號作為聯絡之用,致 林佑德 陷於錯誤,旋即下標││││購買,並分別於同日13時、20時許,依指示陸續將8,000元、4,000元(共計12,000元)││││匯至不知情之胡當榮所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和順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3號帳戶內,金聖富再轉向胡當榮誆稱欲以上開款項向之購買IS聊天王遊戲點數,胡當││││榮不疑有他,即陸續將點數112000、54000轉至渠指定之IS聊天王帳號「VTTRK822」後││││,旋由帳號「VTTRK822」將上開點數轉至帳號「GTRG20」。嗣因林佑德遲未收到貨品,││││始知受騙。││││二、98年7月15日某時許,在露天拍賣網站上,以拍賣帳號「k800itw」虛偽刊登販售「││││XBOX360黑色120G旗艦版主機」之訊息,致 郭杰洲 陷於錯誤,旋於翌(16)日15時55││││分許,依指示將共計12,600元匯至不知情之 李榮洲 所申設之佳里郵局局帳號0000000-00││││90400號帳戶內,再向李榮洲誆稱該筆款項係向之購買IS聊天王遊戲點數之匯款,李榮││││洲不疑有他,即將點數151000轉至其指定之IS聊天王帳號「WK800ITW」後,旋由帳號「││││WK800ITW」將上開點數轉至帳號「GTRG20」。嗣因郭杰洲遲未收到貨品,始知受騙。││││三、98年7月16日18時30分許,以 陳世鑫 所提供之遠傳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無線網卡IP上││││網,於IS聊天王網站上以帳號「GTRG20」與 王曉婷 交易遊戲點數並順利完成,藉此搏取││││王曉婷信任後,復於翌(17)日10時許,以不知情之盧姿盈(另為不起訴處分)所提供││││之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門號0000000000無線網卡IP上網,見王曉婷欲再向之購買遊戲││││點數,即佯稱無法面交云云,要求渠先行匯款,王曉婷不疑有他,旋依指示於同日12││││時59分許,將25,000元匯至李榮洲上開佳里郵局帳戶內,並向李榮洲誆稱欲再向之購買││││IS聊天王遊戲點數,李榮洲不疑有他,即將點數337500轉至其指定之IS聊天王帳號「││││WK800ITW」後,旋由帳號「WK800ITW」將上開點數轉至帳號「GTRG20」。嗣因王曉婷││││遲未收到點數,始知受騙。││││四、金聖富與李崑煌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8年8月4日22時0分許,││││在不詳處所,由李崑煌以「nyuj822068」之帳號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張貼佯為出售「││││AltinaA860內建200萬鏡頭相片導航車機」訊息,並以 林彥希 所申辦之遠傳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作為聯絡電話,致 蔡自強 陷於錯誤,下標購買2台,並於同月10日13時許││││,依指示將價款共5,500元匯入由金聖富提供之盧姿盈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永康鹽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嗣因蔡自強遲未收到貨品始知受騙。││││五、金聖富與李崑煌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8年8月5日前某時許,在││││不詳處所,由李崑煌以「douj51050」之帳號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張貼佯為出售「││││PSP2007/3007型正廠SONY主機可執行各種遊戲程式公司貨」訊息,並以林彥希上開遠││││傳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作為聯絡電話,致 顏志丞 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於同日某時許││││,依指示將價款7,100元匯入由金聖富所提供之盧姿盈上開鹽行郵局帳戶內,嗣因遲未││││收到顏志丞遲未收到貨品,始知受騙(此部分犯罪事實因與如附表五編號六所示罪刑具││││備裁判上一罪關係,經該案承審合議庭作成免訴判決確定)。││││六、金聖富與李崑煌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8年8月5日前某時許,在││││不詳處所,由李崑煌以「douj51050」之帳號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張貼佯為出售「││││NDSI遊戲機1台」之不實訊息供不特定人上網競標,並以 黃明德 所申辦之統一易付卡門││││號0000000000號作為聯絡電話,致 陳玉惠 陷於錯誤於同日10時12分許,以6,175元之代││││價標得上開商品,同時,李崑煌隨即以「天堂」網路遊戲【沉默之歌】之角色名義,向││││「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購買虛擬幣共6,175元,並利用林彥希上開遠傳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作為聯絡之用,迨取得受款人儲值帳號,並且言明將金額利用統一超商││││店內I─BON平台匯入「長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內,再以電話通知買家陳玉惠將購││││買NDSI遊戲機1台之金額6,175元,直接匯入「長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內,陳玉惠││││不疑有他,依照指示於同日12時24分如數匯款,事後因未收到上開商品始知受騙乃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10│如犯罪事實欄一、│金聖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明知無實體商品可供出售,且自始無交付商品之意│││(十)所示罪刑部份│思,於98年8月5日某時許,以向不知情之盧姿盈借得之「20058」帳號登入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登標售「PSP5.03版SONY遊戲機」訊息,虛偽散發出售上開物品之要約誘引,致在高││││雄縣○○鄉○○路○○○號住處瀏覽網頁之 陳穎輝 陷於錯誤,而於同年8月5日17時許下標購買││││,並經聯繫後,於同年8月6日10時許,至高雄縣○○鄉○○路○號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將價款7100元匯入金聖富向盧姿盈借用的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永康鹽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金聖富再向盧姿盈告稱前開匯款為網拍所得,要求盧姿盈出││││借提款卡、密碼供 伊提領 前開匯款。嗣因陳穎輝下標後,遲未取得商品,始報警循線查悉上││││情。│└──┴────────┴────────────────────────────────────────┘附表六:
┌──┬────────────┬───────────────────────┐│編號│項次│宣告刑│├──┼────────────┼───────────────────────┤│1│如附表一編號1之犯罪事實│金聖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2│如附表一編號2之犯罪事實│金聖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3│如附表一編號3之犯罪事實│金聖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4│如附表一編號4之犯罪事實│金聖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5│如附表一編號5之犯罪事實│金聖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6│如附表一編號6之犯罪事實│金聖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7│如附表一編號7之犯罪事實│金聖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8│如附表一編號8之犯罪事實│金聖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9│如附表一編號9之犯罪事實│金聖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10│如附表一編號10之犯罪事實│金聖富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