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0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孫遠嬋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東亮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3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務人罹有淋巴癌第四期,於民國106年1月至阮綜合醫院住院並手術治療,且需長期化學治療,因此向任職之獅甲國小請長期病假,到院稱自106年1月開始請假,請假期間仍有薪水每月新台幣(下同)3萬1千多元,但是沒有年終獎金與考績獎金,可以請到明年5月,有重大傷病卡有減免,但因為醫療功效的差距,需自費電療,預定26次電療,每次6000元,視身體狀況決定治療時間,共約新台幣(下同)156,000元(平均每月13,000元)等語,此有債務人106年3月21日陳報之阮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與繳費證明、債務人106年6月20日言詞陳述筆錄等在卷可稽。次查,債務人任職獅甲國小,依據其提出之105年全年收入計算平均為43,033元,扣除勞健保費後為41,537元,但債務人請假治療期間因無年終獎金與考績獎金,依據其提出之106年度薪資單,每月扣除勞健保費後之實際可支配收入為31,864元,是債務人至107年5月請假治療期間,以及回復工作至107年12月之期間,宜以31,864元認定每月收入為宜,以上並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債務人106年3月27日陳報狀、薪資單、扣繳憑單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第一階段自收受裁定確定證明書次月至107年5月請假結束,每月還款4,000元,第二階段自107年6月至107年12月,每月還款14,500元,第三階段自108年1月至72期還款期滿,每月還款23,5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別無財產(全球人壽、中
國人壽均函覆查無),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因其到院稱雖居住於配偶名下房
屋,但尚有房貸繳納,須分攤負擔房屋支出,且本院審酌其罹患重大傷病,需要較高費用調養身體營養,是核以106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本院認債務人每月必要費用宜以14,000元為上限,而債務人淋巴癌治療期間即106年5月以前,平均每月尚須支出電療費13,000元,為身體健康之計,可認屬必要費用。
㈢綜上,第一階段自收受裁定確定證明書次月至107年5月請
假結束,以債務人每月收入31,864元,扣除必要費用14,000元與治療費13,000元後,每月還款4,000元,第二階段自107年6月至107年12月,因該年無年終與考績獎金獎金可領,故以債務人每月收入31,864元計,扣除必要費用14,000元後,每月還款14,500元,第三階段,自108年1月至72期還款期滿,每月收入41,537元,扣除必要費用14,000元後,每月還款23,500元,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逾五分之四用於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等語,本院認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0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第三階段│├──────────┼────┼────┼────┼────┼────┤│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15.90%│636│2306│3737│├──────────┼────┼────┼────┼────┼────┤│玉山商業銀行│549571│4.64%│185│673│1090│├──────────┼────┼────┼────┼────┼────┤│日盛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9.03%│361│1309│2122│├──────────┼────┼────┼────┼────┼────┤│遠東國際商業銀行│284765│2.40%│96│348│564│├──────────┼────┼────┼────┼────┼────┤│兆豐國際商業銀行│219294│1.85%│74│268│435│├──────────┼────┼────┼────┼────┼────┤│永豐商業銀行│258419│2.18%│87│316│512│├──────────┼────┼────┼────┼────┼────┤│大眾商業銀行│758671│6.40%│256│928│1504│├──────────┼────┼────┼────┼────┼────┤│台北富邦商業銀行│433830│3.66%│146│531│86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85026│0.72%│29│104│169│├──────────┼────┼────┼────┼────┼────┤│台灣銀行│172515│1.46%│58│212│343│├──────────┼────┼────┼────┼────┼────┤│萬榮行銷公司│954443│8.05%│322│1167│1892│├──────────┼────┼────┼────┼────┼────┤│第一金融資產管理公司│521926│4.40%│176│638│1034│├──────────┼────┼────┼────┼────┼────┤│台新資產管理公司│0000000│8.81%│353│1278│2070│├──────────┼────┼────┼────┼────┼────┤│摩根聯邦資產管理公司│0000000│8.51%│341│1234│2000│├──────────┼────┼────┼────┼────┼────┤│長鑫資產管理公司│0000000│18.91%│757│2742│4444│├──────────┼────┼────┼────┼────┼────┤│富邦資產管理公司│364796│3.08%│123│446│724│├──────────┼────┼────┼────┼────┼────┤│債權總額│00000000│每月清償│4000│14500│23500│├──────────┴────┴────┴────┴────┴────┤│補充說明:││1.第一階段:自收受裁定確定證明書次月至107年5月請假結束。││第二階段:自107年6月至107年12月(該年無年終與考績獎金獎金可領)。││第三階段:自108年1月至72期還款期滿。││2.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