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9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2903號債權人 黃俊霖 債務人擎勇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依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逾上開範圍利息之請求駁回。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按票據法第133條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以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本件之付款提示日即退票日依退票理由單之記載為民國106年
4月26日,本件未屆付款提示日前之利息債權人無請求權,該部分利息請求應予駁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