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2897號債權人新漢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怡樺 債務人鋐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韋簧 債務人江韋簧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關於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684138元,依雙方契約中約定應給付之日期為何日?如未約定給付日期,是否已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該金額?如有,應提出已向債務人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等)。
二、請求債務人江韋簧個人為給付之法律上原因及相關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06年5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