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6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63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5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
書記官江虹儀┌────────────────────────────────────────────────────────┐│附表:96年度除字第630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和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9-D0-00-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