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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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除字第885號聲請人甲○○法定代理人丙○○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62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7年7月25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前項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催字第625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後,查得本院97年度催字第625號裁定係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20日內將該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而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係在97年7月4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故聲請人應於同年月24日前將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惟聲請人遲至同年月25日始登載於民眾日報,依上開規定,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故其聲請除權判決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耀興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十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李宛儒┌──────────────────────────────────────────────────┐│股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885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敬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7││1│1000│││1│││││││├─┼───────────────┼──────────────┼────┼───┼────┼───┤│00│敬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9││1│1000│││2│││││││├─┼───────────────┼──────────────┼────┼───┼────┼───┤│00│敬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3│││││││├─┼───────────────┼──────────────┼────┼───┼────┼───┤│00│敬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2││1│1000│││4│││││││├─┼───────────────┼──────────────┼────┼───┼────┼───┤│00│敬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6││1│8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