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7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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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聲字第17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梁華龍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華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華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3月、7月,經減刑及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於民國107年
5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70151181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7年5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701511810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年5月2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7年5月15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可稽,受刑人既經核准假釋在案,且尚在所餘刑期中,業經本院審核相關前揭文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誤,足認其聲請為正當,而應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拔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乃瑄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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