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9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19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易字第199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貞子
郭翠敏共同選任辯護人劉興業律師
劉嘉宏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87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余貞子、郭翠敏為母女,告訴人 何俞嫺 是址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之「筑居養生館」負責人,告訴人 張雅淇陳佳語 則分別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亦康足體養生館」之按摩師與負責人。被告郭翠敏於民國103年2月21日晚間8時許,因不滿告訴人何俞嫺之客人將車輛停放在「筑居養生館」前,被告郭翠敏即腳踹客人的車子,經告訴人何俞嫺質問何以如此,被告郭翠敏竟基於傷害犯意,腳踹告訴人何俞嫺臀部,使受有臀部瘀青之傷害,並與被告余貞子共同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筑居養生館」前,被告郭翠敏辱罵告訴人何俞嫺「幹你娘」、「臭雞巴」、「妓女」等語,被告余貞子亦朝告訴人何俞嫺吐口水,並以「妓女」、「雞巴」等語辱罵告訴人何俞嫺,足以貶損告訴人何俞嫺之名譽。告訴人張雅淇聞聲到門外查看,發現上情,遂持行動電話進行錄影,被告郭翠敏即復基於毀棄損壞及公然侮辱之犯意,拆除告訴人張雅淇所有安全帽之護目鏡,並以安全帽丟擲向告訴人張雅淇,致使安全帽遭毀損,並辱罵告訴人張雅淇「瘋雞巴」、「你是在三小」等語;被告余貞子亦以「匪類耶」、「瘋雞巴」等語辱罵告訴人張雅淇,足以貶損告訴人張雅淇之名譽。又告訴人陳佳語見狀出面制止,並試圖使被告余貞子、郭翠敏返回其等之住處,被告郭翠敏即徒手、被告余貞子持雨傘,共同毆打告訴人陳佳語,致使告訴人陳佳語受有右肩扭傷、右前臂抓傷之傷害,被告郭翠敏並以「妓女」、「臭雞巴」、「你家死人」等語辱罵告訴人陳佳語;被告余貞子則以「妓女」、「你家死人」等語辱罵告訴人陳佳語,均足以貶損告訴人陳佳語之名譽。因認被告余貞子、郭翠敏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被告郭翠敏另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公訴人係認被告余貞子、郭翠敏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被告郭翠敏另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嫌,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第314條、第357條之規定,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第354條毀損器物罪均為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 何俞嫻 、張雅淇、陳佳語均已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103年9月22日、103年9月30日審理筆錄(見本院卷第34頁、第41頁)及刑事撤回告訴狀(見本院卷第35、
36、42頁)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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