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俊亨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俊亨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叁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劉俊亨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
1年度上易字第700號(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366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
1489號(暨本院101年度易字第604號)判決書各1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書記官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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