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6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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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聲字第1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61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忠義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及免其刑之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忠義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
一、查本件受處分人陳忠義前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919號於民國99年1月19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而移由聲請人執行。
二、受處分人自99年6月14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迄今已滿2年4月,茲聲請人以其執行結果,性格顯見改善,認無再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處分之必要,檢具法務部101年10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101193650號函、泰源技能訓練所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報請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各1份等件,聲請免其強制工作處分之繼續執行(不聲請免其刑之執行)前來。
三、本院覆核無異,應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刑法第9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石家禎法官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書記官白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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