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法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法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法字第10號聲請人 許長興 相對人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大崙崇德宮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大崙崇德宮捐助暨組織章程第十三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欄位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大崙崇德宮董事長,其董監事會於民國103年4月29日上午9時30分許,決議修正捐助暨組織章程第13條,茲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之情。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大崙崇德宮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牴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0條第8條第1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書記官楊郁馨附表:
┌────────────────────────────┐│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大崙崇德宮捐助暨組織章程文修正對照表││103年度法字第10號│├─────────────┬──────────────┤│修正前(即原條文)│修正後││││├─────────────┼──────────────┤│第十三條:│第十三條:││本法人董事、監事任期為三│本法人董事、監事任期為四年││年,連選得連任之。│,連選得連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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