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4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4003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德文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3月7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94年12月7日執行羈押,至95年3月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查,被告甲○○經原法院審理結果,認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第328條第1項結夥三人以上強盜罪,判處有期徒刑拾壹年陸月在案;本院因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3月7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陳志洋法官陳博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嘉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