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40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40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402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原名 陳明勇
(在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判決(94年度上訴字第402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原審法院認為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又第三審之審判,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分別為刑事訴訟法第359條、第38
4條前段及第387條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下同)94年12月30日判決後,被告於95年1月11日收受判決正本,旋於翌日具「請求放棄上訴暨聲請具保狀」向本院聲明捨棄上訴權及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嗣被告先後於95年2月5日、8日及12日,另具上訴理由㈠、㈡、㈢狀,聲明不服本院前開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之判決,揆諸首開規定,自有未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王梅英法官王麗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秋凉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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