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選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選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選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王振名被告癸○○
號己○○○
號辛○○○子○○甲○○戊○○壬○○乙○○丙○○丁○○○庚○○上列被告等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癸○○、己○○○、辛○○○、子○○、甲○○、戊○○、壬○○、乙○○、丙○○、丁○○○、庚○○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上列被告癸○○等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癸○○、己○○○、辛○○○、子○○、甲○○、戊○○、壬○○、乙○○、丙○○、丁○○○、庚○○等人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夏金郎
法官盧鳳田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2日
書記官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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