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237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非訟代理人 黃景信 相對人 馬啓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馬啓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
第三人 馬福壽 對保證責任台南市第六信用合作社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2,8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2年8月23日至112年8月23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 戴馬碧玉 於87年10月12日邀同第三人馬福壽為連
帶保證人向保證責任台南市第六信用合作社借款8,700,000元,借款期限至89年10月12日止,並約定按期繳息,到期即將借款如數清償。詎第三人戴馬碧玉自92年8月22日起即不再付息,經聲請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後僅獲部分清償,尚有債權額3,748,466元未能受償。又本件抵押權係為擔保第三人馬福壽之債務而設定,抵押權人自得聲請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等影本各1件、借據影本2件、本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影本、土地登記謄本4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㈢又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銀行法及金融機構合併法
之規定,申請於民國94年12月23日起受讓保證責任台南第六信用合作社全部營業及資產,並於96年8月更名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聲請人),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4年12月1日金管銀(六)字第09460011110號函、96年8月31日金管銀(六)字第09600384520號函及聲請人公司變更登記表等影本各1件在卷可稽。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就已確定之原債權,僅得於其約定之最高限額範圍內,行使其權利,民法第881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而本件抵押權所設定之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最高限額2,880,000元,故聲請人所主張之現有債權金額逾此部分,不在本件抵押權擔保範圍內,併此說明。
四、本件相對人馬啓智另於100年7月20日具狀陳稱:本件抵押權設定之目的,僅為擔保第三人馬福壽於92年5月2日所借貸之240萬元,並不及於其他債務,而上述借款亦已清償完畢,聲請人自不得聲請拍賣抵押物等語。惟非訟事件係採形式審查,相對人陳述之意見已屬實體事項,非訟法院無從審酌,當事人自應另循訴訟途徑以求解決。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23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台南市○○區○○○○段│409-4│建│44.00│全部││├───┴────┴────┴───┴─┴────┴──┤││因分割增加地號:409-72地號│├──┼───┬────┬────┬───┬─┬────┬──┤│002│台南市○○區○○○○段│409-11│建│39.00│全部││├───┴────┴────┴───┴─┴────┴──┤││因分割增加地號:409-71地號│├──┼───┬────┬────┬───┬─┬────┬──┤│003│台南市○○區○○○○段│409-71│建│1.00│全部││├───┴────┴────┴───┴─┴────┴──┤││分割自:409-11地號│├──┼───┬────┬────┬───┬─┬────┬──┤│004│台南市○○區○○○○段│409-72│建│1.00│全部││├───┴────┴────┴───┴─┴────┴──┤││分割自:409-4地號│└──┴───────────────────────────┘┌─────────────────────────────────┐│附表(建物)︰100年度司拍字第23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權│││建│││├─┬─┬─┬─┬─┤││││││主要建築│一│二│騎│合│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範│││號││││││││單│││││││房屋層數│層│層│樓│計│位│圍│├──┼─┼──────┼────┼────┼─┼─┼─┼─┼─┼─┤│001│22│台南市東區裕│台南市東│2層樓房│42│51│8.│10│平│全│││47│農路446巷96│區虎尾寮│加強磚造│.5│.2│70│2.│方│││││號│段409-4││0│0││40│公││││││、409-11││││││尺│部│││││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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