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15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15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1521號債權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縣榮民服務
處法定代理人 張志範 債務人 于仟芳于孝青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于德誠 之遺產所得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國98年6月12日施行之民法第1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自承,本件被繼承人于德誠已於100年5月28日死亡,揆諸前揭規定,債務人就被繼承人于德誠所積欠之系爭債務,對債權人僅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從而,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前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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