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國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國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國簡上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林恩立 訴訟代理人 蔡政憲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法定代理人 王鴻儒 訴訟代理人 薛智友 律師
王琬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一一○年五月十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一一一年五月十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連士綱
法官黃乃瑩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書記官陳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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