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47號原告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 被告 黃國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核定訴訟,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移轉所有權登記予原告;備位聲明則請求確認原告就系爭土地之事實上處分權存在。查,原告先、備位聲明應屬選擇關係,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而系爭土地鄰近土地民國111年12月之交易價格為每坪新臺幣(下同)19萬8,000元,即每平方公尺5萬9,89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最新鄰近房屋交易價值之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故原告先、備位請求標的價額均核定4,096萬2,191元(計算式:5,517÷10+913÷10+409÷10=683.9平方公尺,683.9平方公尺×5萬9,895元=4,096萬2,19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96萬2,19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萬2,5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書記官曾怡婷附表編號土地面積(平方公尺)所有權權利範圍⒈新北市○○區○○段000地號5,517.0010分之1⒉新北市○○區○○段000地號913.0010分之1⒊新北市○○區○○段000地號409.0010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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