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2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2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2236號債權人力民倉企業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甲○○
樓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東弘利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㈡請求金額111,289元之計算式。
㈢補東弘利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金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書記官何武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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