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75號聲請人即被告 賴大文 選任辯護人 蔡宏修 律師上列被告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大文提出新臺幣貳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本件被告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20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謝靜恆法官謝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士童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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