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9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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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953號原告乙○○被告永元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94,688元(即本院98年度執字第17655號執行案件之債權本金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書記官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