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95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953號原告乙○○被告永元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94,688元(即本院98年度執字第17655號執行案件之債權本金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書記官林昭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