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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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39號1上訴人甲○○
乙○○被上訴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96年度重訴字第39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41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6,8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書記官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