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4598號債權人成功京華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秀桃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楊乃喬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乃喬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2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債務人為系爭建物所有權人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並釋明債務人正確姓名,債權人於民國110年3月8日陳報因債務人已搬離系爭建物,無法提供上開資料,本院依債權人提供債務人姓名職權查詢,全國現時無登記「楊乃喬」姓名存在,致無從特定債務人,依前開說明,債權人之聲請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