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47號原告乙○○
號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民國95年度易字第290號案件,經原告即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憲德
法官吳育霖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書記官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