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7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臺北市○○(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搶奪罪,經處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搶奪罪,經處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前犯搶奪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在案(犯罪時間、罪名及刑期,詳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0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就減刑後二罪,定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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