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797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郵寄予相對人通知債權讓與之郵局存證
信函,因無法送達相對人,為此聲請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退郵信封、相對人之戶籍謄本為證。
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固有明文。惟查:聲請人郵寄予相對人之郵局存證信函,於民國95年10月4日上午10時15分、同年月5日上午10時30分均因相對人不在,而無法送達,並因招領逾期退回,此有聲請人提出之信封附卷可稽。聲請人僅憑郵寄予相對人之信封記載相對人不在或招領逾期,主張無法送達相對人云云,洵屬無據。從而,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核與前開規定不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年雄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