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聲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聲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甲○○因偽造貨幣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王銘法官林清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哲禎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
F受刑人甲○○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
九十三年執字第九○號┌──┬──┬────┬────────┬──────────┬──────────┬───┐│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告├────┼──┬─────┼─┬───┬────┼─┬───┬────┤││名│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毒條│有││南││││││││││品例│期││投│毒9│南│6││南│6││南9││危│徒│9│地│3│投│訴5│1│投│訴5│2│投8││害│刑││檢│偵8│地│6││地│6││地執3││防│八││署││院│││院│││檢││制│月│││││││││││├──┼──┼────┼──┼─────┼─┼───┼────┼─┼───┼────┼───┤││有六││南││台││││││││偽│期月││投│2│中│上3││最│台4││南││造│徒│9│地│偵6│高│4│9│高│7││投0││貨│刑││檢│3│分│訴5││法│上2││地執9││幣│三││署│3│院│1││院│7││檢│││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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