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7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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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三七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前烽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一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貳拾伍萬叁仟捌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叁仟零柒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伍萬貳仟零柒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按被告人數準備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惠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楊秋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