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聲再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再字第六二號G
再審聲請人即自訴人甲○○被告乙○○右列聲請人因被告背信案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本院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六三號第二審確定判決(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一七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繕本,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繕本。依上規定,聲請人其聲請程序,顯有違背,應依刑事訴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宋明中法官董武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黃全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