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度上訴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上訴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二號C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行使偽造貨幣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一三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林勝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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