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救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救字第18號
聲 請 人  盧玉雲
訴訟代理人  林威伯 律師
相 對 人 章揚印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103年度板勞簡
字第38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又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
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
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
助法第62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核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103
年度板勞簡字第38號),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提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
表、審查表、新北市新莊區社會福利中低收入戶資格證明等
資料以釋明,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核其訴
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
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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