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8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告訴人於日前向本院具狀撤回其對被告所為之傷害告訴,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
書記官柯雅菱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8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告訴人於日前向本院具狀撤回其對被告所為之傷害告訴,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
書記官柯雅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