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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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五號選任辯護人張堂歆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魏瑞紅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
書記官江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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