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訴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訴字第22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皓宇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64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民國101年10月30日審理時,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就被告肇事逃逸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盧軍傑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褘翎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