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字第8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字第8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交字第88號原告 陳昆禮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表明起訴之聲明(依原告訴狀之意旨應為:撤銷民國101年11月5日北監 蘆裁字 第裁46─C00000000號裁決書之處分。),致有程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起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