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9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96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錦雄選任辯護人陳怡彤律師
徐鈴茱律師被告 陳樺 選任辯護人 洪文浚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家庭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9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96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錦雄選任辯護人陳怡彤律師
徐鈴茱律師被告 陳樺 選任辯護人 洪文浚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家庭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