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81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8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813號聲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訴訟代理人 蘇育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5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書記官陳立俐┌───────────────────────────────────────┐│附表:│├──┬────────┬─────┬──────┬───────┬──────┤│編號│發票人│受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台幣)│├──┼────────┼─────┼──────┼───────┼──────┤│001│德弘股份有限公司│和潤企業股│102年9月3日│102年12月30日│9,600,000元│││法定代理人 蔡依倫 │份有限公司││││││蔡依倫│││││││ 林榮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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