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1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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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10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永修上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執聲付字第8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永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賴永修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11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11374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7年2月1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德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