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49號聲請人 薛婷云 聲請人 薛婷元 法定代理人 張巧靜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107年度司催字第49號│├─┬─────────┬───────────┬───────────┬────────┬────────┤│編│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號││││││├─┼─────────┼───────────┼───────────┼────────┼────────┤│1│ 薛文博 │94年6月23日│未記載│13,000,000元│HFL036582│├─┼─────────┼───────────┼───────────┼────────┼────────┤│2│薛文博│94年6月23日│未記載│13,000,000元│HFL036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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