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0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0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09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廖萬欣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廖萬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廖萬欣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11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莊宇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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