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445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3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445號聲請人 范光堂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彭祥銨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裁判費用(不足)新台幣壹仟元。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