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42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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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4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4221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法定代理人甲○○
1、2上列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原名: 張俊源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 張雅惠 」抑或為「丙○○」?並請提出其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