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16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筱喬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筱喬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筱喬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2條第3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1條第7款亦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受刑人黃筱喬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分別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案件,前經本院以108年度中簡字第84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新臺幣(下同)罰金4,000元確定,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7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之加計後總和,即13,000元。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黃筱喬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罰金3,000元│罰金2,000元│罰金9,000元│├───────────┼───────────┼───────────┼───────────┤│犯罪日期│108年1月25日下午4時│107年11月25日晚上7時│108年1月20日晚上9時│││11分許(原聲請書載為│45分許(原聲請書載為│48分許(原聲請書載為│││108年1月25日,應予補│107年11月25日,應予補│108年1月20日,應予補│││充)│充)│充)│├───────────┼───────────┼───────────┼───────────┤│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716、4847號│2716、4847號│10062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中簡字第842號│108年度中簡字第842號│108年度中簡字第1047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4月30日│108年4月30日│108年5月29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中簡字第842號│108年度中簡字第842號│108年度中簡字第104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6月3日│108年6月3日│108年7月1日│├─┴─────────┼───────────┼───────────┼───────────┤│備註│1.臺中地檢108年度罰執字第371號│臺中地檢108年度罰執字│││2.編號1至2定應執行刑罰金4,000元│第4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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