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30號原告海昌隱形眼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國洲 原告江蘇海倫隱形眼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國洲前列海昌隱形眼鏡有限公司、江蘇海倫隱形眼鏡有限公司共同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昱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捌佰壹拾肆萬柒仟貳佰柒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柒佰貳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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