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5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5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54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聲請人名義。(聲請人名義與債權人不符。)
二、請提出相對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書記官殷振源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