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5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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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易字第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交易字第56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左森榮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一○五年八月十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被告之姓名「 左森棠 」均應更正為「左森榮」。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之姓名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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