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63號原告 許木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恩妹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書記官鞠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