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九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七七號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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