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15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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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578號原告乙○○○
號3樓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婚字第1578號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1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簡維萍